藏書剔舊制度
發布人:系統管理員 發布日期:2010/9/19 來源:本站 瀏覽:次 字號:大 中 小
為優化圖書館藏書結構,按文獻資料老化規律,及時做好剔除陳舊圖書資料工作,特制訂如下規定:
1、剔舊工作由采編部組織實施,必須有計劃,有組織地進行。
2、剔舊工作必須專人負責,準備剔舊的書刊先廣泛征求有關人員的意見,再報館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。
3、剔舊的具體范圍:
⑴ 內容陳舊過時的書刊。
⑵ 長期以來無人問津或很少有人借閱,流通率極低書刊。
⑶ 復本過多造成積壓的書刊。
⑷ 內容重復的圖書資料。
⑸ 凡有關部門明文規定或通知,內容不健康應停止流通的書刊。
⑹ 經過長期借閱周轉,殘破不全,無法修復的書刊。
4、被剔舊的藏書資料,都應在財產登記薄和公務目錄上 予以注銷,并及時造好清冊,一式兩份。一份圖書館留底,一份報總務處備案。
5、對被剔除的書刊可分別采取調撥、交換、削價處理和報廢等方法處理。
6、剔除工作每年可進行一次,并做好總結工作。